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于 2004 年 8 月 23 日以第 8 号令公布,自 2004 年 8 月 30 日起施行的一项重要法规文件,旨在加强对中央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
在《暂行办法》出台之前,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指导,存在诸多问题。部分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完善,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导致内部审计难以有效发挥监督和评价职能。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央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日益复杂,经营风险不断增加,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从总则、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罚则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总则
明确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内部审计的定义。强调了内部审计在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中的重要作用,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规定了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同时,要求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三)主要职责
列举了内部审计机构的十一条主要职责,包括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等。
(四)工作程序
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审计计划的制定、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的出具、审计意见(决定)的下达以及审计档案的建立等。要求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报告上报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决定)。
(五)工作要求
强调了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同时,规定了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企业及其子企业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并做好社会中介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付的监督。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六)罚则
明确了对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企业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国资委报告相关情况。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企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规定了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明确了《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暂行办法》的实施效果及影响
《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规范了内部审计工作
《暂行办法》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使内部审计工作有章可循。企业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了专业的审计人员,完善了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流程,提高了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强化了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通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工作得以充分发挥监督和评价职能,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有效防范了各类风险的发生,保障了企业的稳健运营。
(三)提升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绩效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有价值的决策参考,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也促使企业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了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
(四)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务预算、决算、资产质量等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了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安全。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价,促进了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标。
四、《暂行办法》的后续完善与发展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暂行办法》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2020 年 10 月 13 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指导。该意见强调了要不断完善集团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强化集团总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一管控,统一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标准、调配审计资源,加快形成“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同时,要求企业进一步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各项制度规定基础上,对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企改革重点任务、国有资产监管政策以及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内控体系建设等重要事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补短板、填空白,持续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五、总结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对加强中央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暂行办法》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中央企业应继续深入贯彻《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