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明确了制定目的,即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 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强调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责任,要求将其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 规定了应明确承担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并配备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范围,如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者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模1亿元以上的行政机关等。
• 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包括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多种情况实施审计等。
• 提出国有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
• 强调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审计机关和单位需加强对其教育培训。
内部审计程序
• 内部审计机构需根据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成员不得少于2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项目,组长应由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担任。
• 审计组需调查评估被审计对象情况,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包括被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和范围等内容。
•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直接持通知书实施审计。
• 明确了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情形。
• 审计人员要按实施方案开展审计,获取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据此形成审计报告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 内部审计机构需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对象逾期未提意见视为无异议。
• 对审计报告中重大问题或与被审计对象分歧较大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报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 经复核的审计报告需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出具正式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及相关部门。
• 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内部审计机构要审核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文件,加强质量控制。
内部审计整改和监督
• 被审计单位承担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机构要建立整改跟踪检查机制。
• 被审计单位需按整改期限分类整改,如短期内可完成的立行立改,难以完成的分阶段限时整改等。
• 被审计单位应在明确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 内部审计机构在收到整改报告1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结果进行认定,分完成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种情况。
• 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与单位内部其他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单位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依法移送。
• 单位要建立内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等重要依据。
• 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监督时,有权监督评价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可利用核查后的内部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要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存在问题的单位整改并报告情况。
• 内部审计要加强与国家审计的协同,实现审计计划、项目、组织、资源、成果等方面的统筹协作。
附则
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